10月27日,宿迁市下发了《关于公布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宿人社发〔2014〕220号),将从11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而本次增幅达到了15.5%。
经过调整,我市全部执行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较去年上调了170元,由原来的1100元增到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增长1.5元,从原来的9.5元增到11元。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于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促进企业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将起到积极的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不包括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执行政府发布的“硬杠杠”,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而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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