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我市职称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凡符合相关条件人员,经考核评审即可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现就我市2016年第一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全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所学专业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相同或相近,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即可认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德、能、勤、绩考核合格,可以定“员”级资格;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视同具有“员”级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考核合格可以定“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可以定“助理”级资格;
4、宿迁本地高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后可提前一年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报送材料要求
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2、《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情况一览表》一式一份;
3、经单位审定的年度考核材料;
4、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6、申报表格请到宿迁人才网(www.sqrc.cn)下载。
四、报送时间及地点
1、报送时间:2016年7月15日前
2、报送地点:宿迁市人才服务中心(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一号楼712室)
3、联系人:刘静、韩定
4、联系电话:0527-84353005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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